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孫蔚)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發(fā)布了《關于優(yōu)化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辦理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自2020年4月24日起的商品住房項目(含共產房)預售許可辦理進行了部分調整,涉及截止日期、期限延長、可辦許可次數(shù)、申報價格等四方面。
截止日期方面,預售許可截止日期調整為預售方案中確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且應與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如在預售方案確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前,商品住房項目已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預售許可截止日期為不動產首次登記日期。
期限延長申請方面,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向項目所在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延期交房協(xié)議》中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材料包括預售許可延期申請、施工許可證或與施工企業(yè)簽訂的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與全部已購房人簽訂的《延期交房協(xié)議》。
可以辦理兩次預售許可。其中,新申請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一個施工許可證批準范圍內的可售住宅部分可以申請辦理兩次預售許可,但最低規(guī)模不得小于棟,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預售許可;施工許可證批準范圍內地上住宅已辦理兩次預售許可的,可售倉儲、車位等部分可再辦理一次預售許可。開發(fā)企業(yè)應在項目首次申請預售許可時,一次性申報施工許可證批準范圍內全部可售住房、倉儲、車位的銷售價格。
申報價格方面,在2020年4月24日前,已辦理過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一個施工許可證批準范圍內仍有未辦理預售的住房、倉儲、車位等,滿足預售條件的,可以再辦理一次預售許可,但申報價格不得超過前期同品質產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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