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劉浩)近日,消費者卞先生發(fā)現在直播間購買的黑面包,打開后居然有霉點,且生產日期竟為2021年9月10日。經過上海市松江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后,經營者賠償1000元。
據了解,卞先生3月在某直播間購買了一箱黑面包,保質期為30天,內包裝上生產日期為2021年3月10日。4月初時發(fā)現一袋面包上有霉點。為確認其余面包是否變質,卞先生連拆了6包,發(fā)現均出現霉點,同時發(fā)現外包裝的生產日期居然為2021年9月10日。卞先生聯(lián)系商家,要求賠償1000元,但是商家僅同意賠償500元,并且多次對消費者的存儲方式提出質疑,卞先生對此不滿,遂向松江區(qū)消保委投訴。
松江區(qū)消保委在受理該投訴后,立刻聯(lián)系經營者。經營者認為,消費者購買面包僅支付了23.9元,按照退一賠三的規(guī)定也只需要賠償其71.7元,自己出于人道主義賠償500元已經足夠。消保委工作人員指出,經營者銷售的食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且外包裝生產日期與實際生產日期不符,按照法律法規(guī),應該退一賠三,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補足1000元。如果該問題屬于生產廠家的責任,商家可以賠償后向廠家追償。最后,經協(xié)商,經營者為消費者辦理退貨,并賠償1000元整。消費者對此表示滿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十一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松江區(qū)消保委表示,食品安全是人的基本生存保障,經營者、生產者要慎重對待食品質量問題,樹立口碑意識,增強公眾對食品安全信心。消費者吃得安心,企業(yè)的“飯碗”才能端得安穩(wě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