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聶國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發(fā)布《民法典》頒布后9個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為“債務人訴金融機構名譽侵權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金融機構長期怠于核查更正債務人信用記錄,可構成名譽侵權。
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是怎樣的?個人信用記錄如果出現(xiàn)錯誤,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該起案件又給我們帶來什么樣的警示?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采訪。
一起擔保案引發(fā)的官司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披露,該起案件由廣西上林縣人民法院判決?!吨袊M者報》記者在裁判文書網(wǎng)查閱相關判決書了解到,這是一起由擔保引發(fā)的官司。
周女士自1999年起一直在上林縣工作。2017年5月,她向寧波銀行申請信用卡,被告知有可疑擔保不良記錄,申請未果。自己的銀行貸款一直按時償還,為什么會有不良記錄呢?于是她到曾貸款過的銀行去逐一詢問,最后在西上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林農商行)白圩支行查到,她2004年10月曾給莫某某擔保的貸款未還。
原來,2004年10月,莫某某向上林縣白圩信用社(上林農商行白圩支行的前身)貸款2萬元,期限自2004年10月11日至2005年10月11日止。周女士當時約定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該貸款期限屆滿后,莫某某未能按期償還本息。
周女士說,自己一家一直在當?shù)厣习?,家庭條件很好,在上林縣已購房買車。莫某某沒有還錢,她根本不知道,銀行也沒有向她進行告知催還。如果當時銀行及時通知她履行擔保責任,這筆貸款她隨時都能連本帶息償還。
此后,周女士多次找銀行協(xié)商解決征信問題,但一直未果。2018年2月13日,周女士將上林農商行訴至上林縣法院。同年3月26日,上林農商行提起反訴,要求莫某某、周某某歸還借款本息。
2018年5月25日,上林縣法院作出(2018)桂0125民初466號民事判決書,以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保證責任已免除為由,駁回上林農商行的訴訟請求。
然而,當周女士持生效判決書、個人征信報告、身份證,要求上林農商行消除不良征信記錄時,卻遭到拒絕。2018年9月,周女士向人民銀行上林縣支行提出個人征信異議申請,但上林農商行在個人征信異議回復函中,仍然不按客觀事實上報。
2021年4月25日,周女士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查詢個人信用,發(fā)現(xiàn)其仍被列入不良征信記錄。同月28日,周女士再次將上林農商行訴至上林縣法院,要求判令上林農商行協(xié)助撤銷其不良擔保征信記錄,賠償其精神損失和名譽損失費2萬元,并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上林農商行被判侵權
上林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從2007年10月12日起,原告無需再對涉案貸款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在向上報征信信息時,未上報原告已免除保證責任的信息,造成征信系統(tǒng)對原告?zhèn)€人誠信度作出不實記錄和否定性評價,導致原告在辦理信用卡、貸款等金融活動受限制,對此被告存在過錯,其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上林縣法院認為,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信用評價關涉?zhèn)€人名譽,民事主體享有維護自己的信用評價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有權對不當信用評價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上林農商行作為提供信用評價信息的專業(yè)機構,具有準確、完整、及時報送用戶信用信息的權利和義務,發(fā)現(xiàn)信用評價不當?shù)模瑧敿皶r核查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報送個人信用更正信息。因報送更正信息足以消除影響,對周女士主張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關負責人指出,近年來,金融機構怠于核查、更正債務人信用記錄引發(fā)的名譽權糾紛案件漸增。本案依法適用《民法典》關于“信用評價”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金融機構具有如實記錄、準確反映、及時更新用戶信用記錄的義務,對督促金融機構積極作為,加強日常征信管理,優(yōu)化信用環(huán)境,引導公民增強個人信用意識,合法維護信用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銀行怠于更正可向法院起訴
記者注意到,上林農商行代理人在法庭上辯稱:至答辯日,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周女士未履行擔保(還款)義務這一事實客觀存在,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數(shù)據(jù)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是法律賦予銀行的權利,也是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另外,更正(不良征信)信息不等同于撤銷、刪除不良征信記錄,原告要求撤銷不良征信記錄沒有法律依據(jù)。
首都經(jīng)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翟業(yè)虎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征信業(y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向征信服務中心作出核查情況的書面答復。異議信息確實有誤的,商業(yè)銀行應當采取向征信服務中心報送更正信息等措施。而刪除不良征信記錄的唯一條件,是不良征信記錄上報至數(shù)據(jù)庫滿五年,屆時由征信系統(tǒng)自動刪除,無需被告或原告申請。
翟業(yè)虎說,上述兩部法規(guī)并沒有任何“撤銷”字眼、規(guī)定,因此個人如對不良征信記錄存在異議,依法只能申請更正,不能申請撒銷、刪除。維權時可以向央行征信機構申請異議,如果銀行仍怠于更正,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一般來說,信用卡持卡人嚴重逾期,經(jīng)銀行催告后仍不還款的,就會被記入不良信用記用,貸款也一樣。一般逾期一兩天及時還款是不會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的。此外,擔保人經(jīng)銀行催告不履行擔保責任的,也會被記錄不良信用。因此,擔保時一定要注意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應謹慎為他人借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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