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聶國春)疫情期間,有關(guān)隔離險的理賠糾紛大幅上升。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guān)案件時應如何適用法律?上海金融法院6月16日通過微信公眾號對隔離險、贈險、雇主責任險等熱點問題做出了相應解答。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隔離險作為疫情期間的一項新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對隔離險的相關(guān)條款向投保人說明,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同時,對于隔離險中的條款、特定語詞的含義應當表達界定清楚,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對相關(guān)條款等有爭議的,則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選擇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投保人購買隔離險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充分了解清楚條款含義、理賠條件、免賠事由等,謹慎選擇相關(guān)產(chǎn)品。
疫情期間,不少單位選擇居家辦公。這期間發(fā)生意外,雇主責任險是否可以理賠?上海金融法院認為,如雇主責任險中約定了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居家期間如有證據(jù)證明處于工作狀態(tài),根據(jù)保險合同中關(guān)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具體分析,可以認為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疫情期間,通過搭順風車的方式上下班成為很多人的選擇,順風車車主也樂于通過這種方式減少出行成本。若順風車發(fā)生意外,保險公司是否理賠呢?上海金融法院提醒,順風車車主應當注意自身車輛購買的車險類型,若車險類型屬于非營運性質(zhì),則在從事順風車行為時,需要注意不要逾越“順風車”,明顯超出自身行車路線,頻繁接單,致使變成以盈利為目的的營運性車輛,否則可能導致發(fā)生事故時,無法得到理賠的后果。
針對贈險,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若保險合同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則被保險人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上海金融法院還指出,若采用電子投保,保險人應當采取相應的技術(shù)手段,對格式條款,特別是其中的免責條款等,主動向投保人進行提示說明。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仔細閱讀相關(guān)的條款,基于自身客觀保險需求,謹慎選擇投保的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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