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陳恬 記者張文章)支付大額定金能否退還?取消交易,訂金能否退還?每逢“6•18”“雙11”這樣的網絡促銷時間節(jié)點,許多商家都會采用“定金+尾款”的模式進行促銷活動。但是,關于“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購銷雙方往往區(qū)分不清,從而引發(fā)消費糾紛。7月13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qū)市場監(jiān)管所依據(jù)近期消費糾紛處置情況提醒消費者:訂金及超額定金均可退還。
6月初,消費者關先生在微信上向商家預定一套別墅,準備和朋友一起去該別墅搞活動,該別墅規(guī)定活動有固定時長,一次性收費3200元。關先生為此支付了定金2000元。之后,關先生在另一個平臺上看到類似的別墅出租價格更實惠,遂向商家提出協(xié)商要求退訂,可支付部分違約金。商家認為是關先生違約了,要沒收全部定金,拒絕退款。無奈之下,關先生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海滄市場監(jiān)管所接到投訴后,立即與商家了解情況,商家執(zhí)意表示是消費者違約,支付的定金是無法退還的。工作人員指出,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別墅的租金為3200元,定金的20%即是640元,關先生支付了2000元定金,已超過合同標的費用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經過溝通調解,商家同意給予退還1360元,關先生表示滿意。
近日,吳小姐在廈門市海滄區(qū)一家居店預定家具,支付5000元訂金,后因其個人原因不想購買了,與商家協(xié)商退還訂金遭到拒絕,遂向12315求助。經海滄區(qū)市場監(jiān)管所調解,商家表示其已下單采購相應的材料,合同已經開始履行,是因消費者個人原因解約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損失,因此不同意退還5000元。消費者稱其交的只是訂金,雙方還未簽合同。海滄市場監(jiān)管所工作人員表示,“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相同,但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效力,一般情況下,消費者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可充當貨款;交易解除時,訂金應返還。最終,商家退還了5000元訂金。
廈門市海滄區(qū)市場監(jiān)管所提醒廣大消費者:“定金”和“訂金”存在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不同,簽訂合同時需看清。定金是一種雙向擔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則是預付款,是在合同正式生效前支付的預付款。當合同沒有履行時,如雙方對訂金沒有特別的約定,那么,訂金應當返還。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或開具收據(jù)時,要注意分清,避免受到損失,特別是“定金一律不能退”之類的霸王條款,如遇到此情況,消費者可主張自己的權利,及時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