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濟南訊(記者尹訓銀)今年下半年,多地遭遇極端強降雨天氣,部分地區(qū)嚴重內澇,很多車輛被淹,給車主造成經濟損失。目前,部分“泡水車”已經進入流通環(huán)節(jié)。經咨詢專家意見,“泡水車”在維修翻新后重新流通使用,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行業(yè)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近日,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山東省汽車流通協會聯合發(fā)出倡議:經營者須對泡水車作出明示,不刻意欺瞞泡水事實、以次充好、誤導消費。
經營者要收售合法合規(guī)車源車輛。“泡水車”根據泡水程度不同,可分為涉水車(浸水車)、輕度泡水車(泡水車/半泡)和重度泡水車(水淹車/全泡)三種類型。尚有維修使用價值的“泡水車”在保險公司定損后,一般會進入拍賣程序。修理廠或二手車經營者拍得車輛后,經過嚴格規(guī)范的維修整備和專業(yè)檢測后,方可進入市場流通。二手車經營者要保證所售車輛是通過合法合規(guī)的交易程序進入市場流通的車輛,不收售不明來源交易的車輛。
鑒定評估機構要依法出具真實有效報告。“泡水車”須經過詳細檢測和專業(yè)維修整備,達到國家標準《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規(guī)范》《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guī)范》,恢復車輛至正常使用狀態(tài),并經過認證機構檢測認定已達到安全行駛要求后,方可進入流通環(huán)節(jié)銷售。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及專業(yè)技術人員應根據車輛實際情況,依法出具真實有效報告。
銷售時要公開明示泡水車輛信息。“泡水車”在市場上流轉銷售時,經營者須對泡水歷史、泡水信息做出明示,通過書面形式清晰、全面地展示車況。在交易時,應告知消費者“泡水車”潛在的使用風險,尊重消費者個人意愿,不刻意欺瞞泡水事實、以次充好、誤導消費。
交易合同中要注明“泡水”記錄。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后,須在銷售合同中標明“泡水”信息記錄,做到有據可查可追溯。
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要理性選擇,盡可能選擇誠信度高、正規(guī)的經營場所購買。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理性購買,不要貪圖一時便宜而忽視后續(xù)高昂的維修費用和潛在的安全風險。比如,保險公司在推定全損并賠付后,在日后的保險記錄上會出現“全損車”字樣,“全損車”在部分保險公司無法購買車損險或者增加保費。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輛時,如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注意取證,積極維權,及時向消費者協會、山東省汽車流通協會“汽車消費維權服務站”(0531-87985346)或撥打12345熱線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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