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近年來,不少車主會通過購買交通安全統籌服務的形式來規(guī)避交通事故風險。這種統籌服務是否真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能否及時獲得理賠呢?近日,北京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交通安全統籌服務的案件。
格林公司所有的輕型廂式貨車與李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車上貨物損壞。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格林公司要求李某賠償格林公司拖車費及施救費、貨物損失費等共計20余萬元,并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中嚴公司在第三者責任統籌內對上述賠償款項承擔給付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事故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故應由李某承擔相應侵權賠償。鑒于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故應首先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李某個人承擔。不過,由于李某與中嚴公司簽訂的是統籌單,并非保險單,因安全統籌公司并非保險公司,故格林公司不得要求安全統籌公司承擔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但可以基于統籌合同糾紛另行向中嚴公司主張權利。
本案主審法官胡英駿指出,交通安全統籌服務是交通運輸行業(yè)內部的互助行為,即被統籌人與統籌人簽訂合同,約定被統籌人按標準繳納統籌費用后,其營運車輛因遭遇交通事故等發(fā)生的經濟賠償,可從交通安全統籌費中獲得補償。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yè)務經營者往往以“XX互助”“XX統籌”“XX聯盟”為名與車主簽訂安全統籌業(yè)務合同,理賠標準由合同進行約定。
“但上述合同在性質上并不屬于保險合同,不適用《保險法》,合同效力也有爭議。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受損害一方不但不能直接要求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yè)務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購買統籌服務的車主也無法分散自身風險,其只有在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后,才能按照合同約定向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yè)務經營者請求賠償?!焙ⅡE解釋說,安全統籌險并不是真正的保險,其作用不能替代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購買統籌服務也往往會面臨不能獲得賠付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