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 近日,江蘇省鎮(zhèn)江市消費者協(xié)會接到多起因定金引發(fā)的消費投訴。消費者肖女士在一家名為“米蘭風情”的家具店定制家具并繳納定金1萬元,商家在收款憑證上注明“定金可退”字樣。此后,肖女士又定制了總價合計30.3萬元的產(chǎn)品,雙方簽訂了商品訂貨單,肖女士繳納了5萬元,商品訂貨單注明,此5萬元為“定金”,但商家出具的收款憑證上卻注明是“預付款”。之后肖女士對商家的服務和產(chǎn)品均不滿意,要求退還6萬元遭拒。
消費者戴先生也同樣在這家店定制櫥柜及其配件,總價4萬元,繳納定金5000元,商家在訂貨單上注明“定金可退”字樣;其后又在該店定制衣柜,雙方談妥櫥柜、衣柜打包價為22萬元,并又繳納了5萬元。同樣,這5萬元在訂貨單上注明的是“定金”,收款憑證上注明的是“預付款”。目前,戴先生對該店不滿意,要求退還5.5萬元,同樣遭到拒絕。
鎮(zhèn)江市消協(xié)法律專家委員會的陳紅堅律師認為,對于這兩起投訴,兩位消費者第一次交款分別為1萬元和5千元,都注明了“定金可退”字樣,既然表明了“定金可退”,這個“定金”就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定金性質(zhì),不適用定金罰則;消費者后一次支付的5萬元既有“定金”的表述,又有“預付款”的標注,這種自相矛盾的約定,本就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定金的本質(zhì),商家也不能證明其就“定金”另行向消費者作出特別說明,顯然應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只能作“定金”的理解;至于消費者要求取消合同,商家可主張消費者承擔締約過失的違約責任,承擔對商家實際損失的賠償,商家則需對實際發(fā)生的損失予以舉證。
由于消費者和商家都堅持各自的觀點,無法達成一致,調(diào)解終止。消費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繼續(xù)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陳紅生 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