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在今年浙江省寧波市消保委聯(lián)合24家單位開展的“3•15”微訪談線上消費維權活動中,消費者王先生登錄頁面投訴稱:2019年7月25日,自己下定購買了某小區(qū)一個離所購房屋較近的車位。2019年9月,按房產公司要求簽署了關于車位的買賣合同并交清了全額車位款。2021年初交付當月,被告知該車位取消,但房產商未提供任何解決方案。
微訪談活動后,屬地住建部門與基層法庭均組織消費者與房產商進行調解,但房產商對調解結果不予履行,消費者只好起訴,并請求寧波市消保委給予幫助。
2022年4月,在消費者未聘請律師的情況下,寧波市消保委工作人員與消費者一同梳理、收集主張權益的事實證據與法律依據。針對房產商提出的車位取消原因系交警驗收未通過,屬于不可抗力,消保委認為,該理由不成立,根據《寧波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對建設工程規(guī)劃管理要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設計、報審、變更、驗收有相應的流程與規(guī)制,作為專業(yè)的房地產開發(fā)商,對于所規(guī)劃建造的車位是否能夠通過主管部門驗收,應當具有基本確定的判斷力。確保車位通過驗收,是房產商主要的合同義務。案涉車位被人防設施遮擋相當大一部分,房產商應當在項目方案設計之初知曉這一情況,預判出通過驗收是基本上不可能的,但房產商仍然進行銷售,具有較大過失。面對過失和對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房產商試圖通過設置免責條款排除自身主要義務,該條款當屬無效。作為消費者購買取得預售許可的車位,無從知道車位與人防設施存在干涉的情況,無法預判車位有可能因為消防、人防、規(guī)劃等原因無法通過驗收,因此,房產商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
2022年5月27日,基層法庭開庭審理此案,消保委工作人員陪同消費者提交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房產商律師代表當庭提出和解,雙方遂達成一致:原告王先生與被告解除車位買賣關系,被告返還原告車位款15.8萬元,并支付利息2萬元,6月17日前一次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2022年6月10日,消費者將車位購置發(fā)票退回房產商,并如數收到車位款與利息。至此,車位糾紛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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