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劉浩)趁“6•18”優(yōu)惠大促時購買手機,付款后發(fā)現(xiàn)必須辦理套餐服務才能使用……近日,消費者韓女士向上海市松江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反映了她遇到的煩心事。經松江區(qū)消保委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辦理了全額退款。
記者了解到,6月15日,韓女士在購買一品牌手機時,商家宣稱手機有“6•18”活動,韓女士支付4999元后,商家又讓其辦理48個月的套餐服務。韓女士并不需要該套餐服務,而商家表示必須辦理套餐才能正常使用。韓女士認為商家宣傳手機活動時并未說明是套餐機,便要求不辦理套餐或者退貨退款,但均遭到商家拒絕。
接到投訴后,松江區(qū)消保委聯(lián)系雙方核實情況。韓女士稱已經和經營者協(xié)商過,但經營者只愿意換機不愿意退款,韓女士認為經營者涉嫌捆綁誘導消費,要求退款。松江區(qū)消保委工作人員聽取雙方意見后,認為經營者沒有及時向消費者解釋清楚,也沒有與消費者積極協(xié)商處理問題。經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辦理了全額退款。
松江區(qū)消保委指出,《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經營者以商業(yè)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質量、價格、售后責任等向消費者作出許諾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質量、價格、售后責任等應當與許諾相一致。消費者受上述許諾引導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將該許諾作為約定的內容。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經營者提供可以選擇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應當事先征求消費者的意見,并征得消費者同意。
本糾紛中,商家通過“6•18”活動吸引消費者購買本來只是一種促銷手段,但購買后實際情況卻與承諾不一致,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商家不得以虛假宣傳誘導捆綁、欺騙消費者消費,否則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按照原先承諾履行或者要求退貨處理。